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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分線改為6.75公尺(原6.25公尺)。禁區由梯形改為長方形(原梯形)。

2. 記錄台對面邊線新增兩條前場發球線(距端線8.35公尺),第四節或任何延長
    賽的最後兩分鐘,被賦予發後場界外球的球隊請求暫停,暫停後應在記錄台
    對面,發球隊前場的發球線執行發界外球。

3. 新增「進攻免責區」
    進攻球員運球上籃在空中撞及在進攻免責區內之防守球員不判進攻犯規,
    (含傳球),除非此進攻球員非法使用他的手、手臂、腿或身體。(防守球
    員的腳踏進攻免責區線不視為在進攻免責區內)。

4.發界外球時球任何一位球員合法觸及球,24秒計時與球賽計時同時開錶計時。

5. 若裁判因下列原因停止比賽:
   ‧ 非控球隊犯規或違例(非球出界),
   ‧ 非控球隊任何正當的理由,
   ‧ 與兩隊無關的任何正當的理由, 
   球權應交還原先控球的球隊。

  若在後場發界外球,二十四秒計時鐘應重設為24 秒。
  若在前場發界外球,二十四秒計時鐘應依下列規定重設:
   ‧ 若比賽停止時,二十四秒計時鐘顯示在14 秒或以上
      二十四秒計時鐘不得重設,應接續計時。
   ‧ 若比賽停止時,二十四秒計時鐘顯示在13 秒或以下
      二十四秒計時鐘應重設為14 秒。

6.運球員從後場往前場運球時,雙腳及球均與前場接觸,方為球進入前場。
   空手進攻球員雙腳站立於前場 視為前場球員,
   空手進攻球員腳踩中線或騎中線視為後場球員。

7. 在第四節或每一延長賽最後兩分鐘內發界外球,發球員球未離手時,
    此時在場上的防守球員造成與發球隊球員的接觸,若需宣判犯規,
    應宣判違反運動道德犯規,且無須先做警告。發球員球離手後,
    依犯規動作宣判P.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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